合同的重大變故(6)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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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同的重大變故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節合同的效力
【知識點】合同的重大變故
合同的重大變故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一)一般規則
買賣、抵押、質押情境下合同與物權效力綜述
【提示】特殊動產,是指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按照規定應當辦理相關行政登記手續后才能使用的動產。
(二)一物多賣
1.普通動產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
(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3)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2.特殊動產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
(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3)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
【提示1】一物多賣不影響合同效力。
【提示2】物權:(1)一普通動產多賣的,交付>付款>成立;(2)一特殊動產多賣的,交付>登記>成立。
(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提示】“交付”才是動產所有權取得的要求,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已經取得了物權,空辦登記的買受人不享有物權,擁有的是一個錯誤的登記,應當更正。
(三)所有權保留
1.當事人可以在動產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提示1】所有權保留的規定只適用于動產,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將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于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2】存在有效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時,標的物的所有權不隨同標的物的交付而轉移。
2.出賣人的取回權
(1)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①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
②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③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2)取回權的限制
①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在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經依法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回贖
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另行出賣
①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
②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后仍有剩余的,應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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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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