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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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日,為支付工程款項,A公司向B公司簽發一張以甲銀行為承兌人、金額為15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到期日為2019年9月1日,甲銀行作為承兌人在匯票上簽章。
4月1日,B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用于支付貨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交付的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雙方發生糾紛。
5月1日,C公司為支付廣告費,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D公司負責人知悉B、C公司之間合同糾紛的詳情,對該匯票產生疑慮,遂要求C公司的關聯企業E公司與D公司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約定,E公司就C公司對D公司承擔的票據責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E公司未在匯票上記載有關保證事項,亦未簽章。
6月1日,D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以償還所欠F公司的租金。
9月2日,F公司持該匯票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A公司銀行賬戶余額不足為由拒絕付款。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索。B公司以C公司交付的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為由,對F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絕。D公司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后,分別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交付的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為由,對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絕,E公司亦拒絕。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銀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B公司拒絕F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B公司拒絕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甲銀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2)B公司拒絕F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在本題中,F公司對B公司與C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并不知情,B公司不得以自己與C公司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F公司。
(3)B公司拒絕D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在本題中,D公司知悉B公司與C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B公司可以拒絕D公司的追索。
(4)D公司無權要求E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定,如果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的,不屬于票據保證。在本題中,E公司未在票據上簽章,無須承擔票據責任。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練習題選自郭守杰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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