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事務的執行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
學習中級會計就如在攀爬一座山峰,想要登上山頂順利取得中級會計師證書,就要在備考的時候踏踏實實的邁出堅定的步伐!今日考點已備好,快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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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1.合伙事務可以由全體普通合伙人共同執行。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普通合伙人執行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也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普通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3)法定限制
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務都可以委托給部分合伙人決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②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③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④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2016年簡答題)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小口訣:名范地不動產,知產擔保外人
(4)任意限制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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