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重大變故(3)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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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同的重大變故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節合同的效力
【知識點】合同的重大變故
合同的重大變故
合同的解除
1.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
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2)附解除條件/期限
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可以約定雙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相關鏈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預期違約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直接主張解除即可)。(2013年簡答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3.隨時解除
(1)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的,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相關鏈接】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4.情勢變更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5.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要求賠償損失。
(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條款、清理條款以及解決爭議方法條款(例如仲裁條款)的效力。(2013年簡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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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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