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重大變故(2)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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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同的重大變故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節合同的效力
【知識點】合同的重大變故
合同的重大變故
抵銷
【提示】導致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有: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提存;
(5)免除;
(6)混同(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一)法定抵銷
1.法定抵銷的條件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2.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3.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4.不能抵銷的債務
(1)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如不作為債務,提供勞務的債務,撫恤金、退休金、人身損害賠償金等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
(2)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3)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4)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
(5)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如法律禁止扣押和強制執行的債務)。
(二)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2)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4.領取提存物
(1)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2)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提示】該“5年”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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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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