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8月16日
希望,只有和勤奮作伴,才能如虎添翼。中級會計考試備考沖刺階段,請大家把握好時間努力備考!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今日的考前大題,快來一起學習吧!
2018年1月,注冊會計師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性質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甲、乙、丙在合伙協議中約定:
(1)甲、丙分別以現金300萬元和50萬元出資,乙以一套房屋出資,作價200萬元;
(2)會計師事務所的盈虧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享有和承擔;
(3)甲負責執行合伙事務。
2019年2月,乙擬將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A。丙表示同意,甲對乙擬轉讓的財產份額主張優先購買權,乙以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優先購買權為由予以拒絕。
2019年3月,丙在為B公司提供審計服務時,因重大過失給B公司造成300萬元損失。該會計師事務所現有全部財產價值250萬元。
2019年5月,因會計師事務所在北京的業務量下降,甲提出將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要經營地點遷至上海。在合伙人會議上,乙對此表示贊同,丙則反對。甲、乙認為,其二人人數及所持出資額均超過半數,且合伙協議對此無特別約定,于是作出遷址決議。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對乙擬轉讓給A的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并說明理由。
(2)丙是否應當單獨承擔對B公司剩余50萬元的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3)將會計師事務所遷至上海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案例答案】
(1)甲享有優先購買權。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既然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甲享有優先購買權。
(2)丙應當單獨承擔對B公司剩余50萬元的賠償責任。根據規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
(3)將會計師事務所遷至上海的決議無效。根據規定,改變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題中,既然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該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練習題選自郭守杰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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