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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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會成員為7人。2015年甲公司召開了3次董事會,分別討論的事項如下:
(1)討論通過了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資擔保4000萬元的決議,此時甲公司總資產為1億元;
(2)擬提請股東大會聘任乙公司的總經理劉某擔任甲公司獨立董事,乙公司為甲公司最大的股東;
(3)討論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參加會議的6名董事會成員中,有4人同時為丙公司董事,經參會董事一致同意,通過了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董事會是否有權作出融資擔保決議?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聘任劉某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董事會通過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董事會無權作出融資擔保決議。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在本題中,甲公司對外擔保金額超過了資產總額的30%,該事項應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2)甲公司不能聘任劉某擔任獨立董事。根據規定,在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在本題中,乙公司為甲公司最大的股東,而劉某在乙公司任職,不得擔任甲公司的獨立董事。
(3)甲公司董事會通過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不合法。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如果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在本題中,丙公司派出的4名董事應回避表決,此時,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僅為2人,該事項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練習題選自郭守杰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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