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設立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抵押權是中級會計考試的熱門考點,客觀題和主觀題均有出現。為了幫助大家高效的掌握考點,東奧梳理相關內容,一起看看吧。
【內容導航】
抵押權的設立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四節抵押
【知識點】抵押權的設立
抵押權的設立
1.什么是抵押?
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2.抵押財產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可以抵押。
(2)土地
①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提示1】僅以建筑物設定抵押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占用范圍內的土地;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其上的建筑物。(房地一體)
【提示2】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的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3)其他可以抵押的財產
①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②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③交通運輸工具;
④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4)其他不得用于抵押的財產
①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②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抵押合同
(1)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流押條款無效(2016年、2010年綜合題)
①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②流押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相關鏈接】流質條款無效: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典當合同中的絕當條款:
甲方應當在典當期限或續當期限屆滿前贖當,逾期達5日不贖當也不能續當的即形成絕當,甲方同意按照約定的方式,由乙方全權負責處置當物,處置方式包括不限于折價變現、拍賣、轉讓等,直到變現為止。
當物經處置變現,在扣除處置變現的費用及當金本息和相關費用后,有剩余的部分退還甲方,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向甲方追索。
(3)抵押物的折價
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
【提示1】抵押物的折價與“流押條款”不同:折價是履行期限屆滿后,按照公平價格處置抵押物;而“流押條款”是履行期限屆滿前,不論抵押物價格幾何,一律約定只要債務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抵押物即歸債權人所有。
【提示2】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的折價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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