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原則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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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何謂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與保險合同效力
【所屬章節】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二節保險法律制度
【知識點】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1.何謂保險利益?
(1)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⑤與投保人之間不具有上述關系,但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
(2)在財產保險中享有保險利益的人員范圍主要有:
①對財產享有法律上權利的人,如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等;
②財產保管人;
③合法占有財產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2.保險利益原則與保險合同效力
(1)人身保險合同
①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②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如果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不得對保險人行使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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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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