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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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報告
禁止從事相競爭的業務
限制與本企業交易
不得侵害其他合伙人、合伙企業利益
【所屬章節】
第三章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二節普通合伙企業
【知識點】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
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
1.報告
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2.禁止從事相競爭的業務
普通合伙人不得(絕對不得,沒有例外)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限制與本企業交易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不得侵害其他合伙人、合伙企業利益
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過程中,不得為了自己的私利,損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不得與其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合伙企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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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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