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與出質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一分耕耘,一分收獲;要收獲的好,必須耕耘的好。中級會計師備考正在進行中,大家要好好的把握時間進行學習!必備考點已整理,速來查看!輕1同步習題班,學練結合橫掃盲區>>
【內容導航】
對外轉讓
內部轉讓
出質
【所屬章節】
第三章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二節普通合伙企業
【知識點】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與出質
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與出質
1.對外轉讓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016年簡答題)
(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2.內部轉讓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出質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016年簡答題)
點擊了解更多知識點:與黃潔洵老師一起,打牢基礎,破冰取證!
中級會計考試于9月5日至7日進行!即使爬到最高的山上,一次也只能腳踏實地地邁一步。想要順利通關,就踏踏實實走好備考路上的每一步!
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