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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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
【所屬章節】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節有限責任公司
【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
1.性質:監督機構
2.組成
(1)人數:成員不得少于3人(≥3人)。
(2)監事會應當包括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3)主席的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5)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3年)。
(6)小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2017年綜合題)
3.主要職權
(1)監督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④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2)提議權
①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②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3)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4)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5)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4.會議類型及頻率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5.決議規則: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1/2)監事通過。
6.記錄簽名: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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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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