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中止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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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概念
法律效果
【所屬章節】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
(1)概念 | |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訴訟時效期間行將完成之際,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而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 |
(2)法律效果 | |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 |
①不可抗力; | |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 |
③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 |
④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
⑤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 |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 |
【提示】相當于在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重新給予6個月的訴訟時效。 |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陳小球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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