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的濫用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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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代理權的濫用
【所屬章節】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代理權的濫用
代理權的濫用
1.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
2.代理權的濫用的具體情形 | |
(1)自己代理 | |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 |
(2)雙方代理 | |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 |
(3)惡意串通 | |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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