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雖然中級會計的備考過程中會有困難,但是希望各位考生在遇到困難時不要放棄,要記住堅持到底就是勝利。中級會計預習階段正在進行中,快來和小編一起開始學習吧!
【內容導航】
原因
清算人
通知、公告及債權申報時間
清償順序
投資人的償債責任
注銷登記
【所屬章節】
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原因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3.通知、公告及債權申報時間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相關鏈接】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4.清償順序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5.投資人的償債責任
(1)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6.注銷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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