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普通合伙人退伙的類型
為了幫助大家高效備戰中級會計師,東奧小編特別準備了《經濟法》科目中有關“普通合伙人退伙類型”的相關考點,快來復習一下吧!
【重要考點詳解】普通合伙人退伙的類型
類型 | 具體情形 | |
自愿退伙 (主動) |
協議退伙 |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
通知退伙 |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 (2)合伙人的退伙不給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3)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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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伙 (被動) |
當然退伙 |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普通合伙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
除名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的重要考點由東奧名師講義及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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