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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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普通合伙人
考點1:普通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清償(★★★)
1.不得“代位”,不得“抵銷”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1)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
(2)強制執行財產份額
①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②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普通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法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不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視為同意轉讓。
考點2: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與出質(★★★)
1.對外轉讓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而非簽訂轉讓協議時)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2.內部轉讓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出質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的重要考點由東奧名師講義及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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