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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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設立方式
設立條件
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條件和程序
(一)設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
1.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發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發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東都是設立公司的發起人。
2.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設立時,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人不僅有發起人,而且還有發起人以外的人。
【提示】有限責任公司均為發起設立。
(二)設立條件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注冊資本
(1)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②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提示】①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除非有特別規定(例如上市公司、保險公司),否則法律不作限制,由公司章程自由擬定;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期限: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分期出資,其注冊資本為“實收”股本總額;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則除非所在行業有特別規定,否則由公司章程自由規定一次出資或分期出資,章程規定分期出資的,設立時發起人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即可,分期出資的首期出資額、首期出資繳納期限、出資總期限也由公司章程規定;③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貨幣出資: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由公司章程自由確定,可以完全沒有貨幣出資。
股東的出資方式、期限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出資方式 | 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 能否分期出資 | ||
有限責任公司 | (1)允許的方式: ①貨幣 ②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 × | 由章程規定 |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 × | 由章程規定 | ||
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 由章程規定 | ||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2)禁止的方式: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 | × | 不得分期出資 | |
保險公司 (第4章) | 只能以貨幣出資 | 2億元人民幣,另有規定除外 | 不得分期出資 |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公司章程
(1)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體發起人共同制訂公司章程。
(2)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還應當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必備事項):
①公司名稱和住所;
②公司經營范圍;
③公司設立方式;
④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⑤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⑥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⑨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⑩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三會”(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俱全,不存在不設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監事會的情形。
6.有公司住所。
(三)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發起人認購股份(≥35%)
2.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1)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2)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
(3)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4)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5)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有權對該股份另行募集;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
3.召開創立大會
(1)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2)發起人應當在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3)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4)必須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①通過公司章程;
②選舉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③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4.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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