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股東代表訴訟
中級會計備考是一場持久戰,為提高大家的備考效率,東奧小編特別為考生們準備了《經濟法》科目,各章節的重要考點詳解,以下是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一起看看吧!
【重要考點詳解】股東代表訴訟
(1)內部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失
①“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監事”侵犯公司利益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的重要考點由東奧名師講義及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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