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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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般規定
特殊規定
【所屬章節】
第一章 總論
【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
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
(一)一般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有中止、中斷問題,性質上為可變期間;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問題,但可以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確定的一般規定
起算點 | 長度 | 性質 | ||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 一般情況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時起 | 3年 | 可依法中止、中斷 |
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 |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 |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 | 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 | 3年 | 可依法中止、中斷 |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 | 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 | |||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 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 | 20年 | 不發生中止、中斷,但可延長 |
(二)特殊規定
1.1年
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2.4年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
3.5年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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