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備戰2020年中級會計考試,在學習時就要下苦功夫,堅持備考,小編為大家準備了中級會計預習階段的知識點,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起訴條件
立案
公開審理原則
簡易程序
上訴
再審
執行程序
【所屬章節】
第一章 總論
【知識點】民事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程序
1.起訴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同時還必須辦理法定手續。
2.立案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后,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3.公開審理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
4.簡易程序
(1)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2)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①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發回重審的;
③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④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⑥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⑦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3)簡易之處
①開庭方式便利: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②送達方式簡便: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③耗費人力少: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4)程序轉換
①人民法院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②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5.上訴——“兩審終審”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6.再審(審判監督程序)
(1)決定再審
①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而非由院長直接拍板決定再審)。
②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申請再審
①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②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3)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②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③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7.執行程序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例如,仲裁裁決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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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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