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9月5日
很多考生認為《經濟法》科目的知識點很簡單,就產生了輕視的心理,在備考中沒有認真對待,到最后得不償失。大家在備考中級會計師時一定不要產生這樣的想法,要將每個科目都一視同仁,全力以赴備考!以下是經濟法科目的每日一大題,一起了解!
【每日攻克一大題】
居民企業甲公司主要從事空調銷售業務。2016年甲公司的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為500萬元,年度利潤總額為600萬元,2016年度甲公司實際支出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400萬元。
甲公司申報繳納2016年企業所得稅時,未將下列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從境內居民企業乙有限責任公司分得的股息60萬元;
(2)依據法律代收的一項政府性基金30萬元,該基金在當年未上繳財政。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1)計算甲公司在清算2016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2)甲公司從乙有限責任公司分得的股息是否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2000+500)×15%=375(萬元),實際發生額(400萬元)超過了稅前扣除限額,2016年稅前準予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375萬元。
(2)甲公司從乙有限責任公司分得的股息60萬元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根據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3)甲公司代收的政府性基金30萬元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根據規定,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在本題中,甲公司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在當年未上繳財政,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主觀題摘自2017年真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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