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8月22日
中級會計職稱備考馬上就要結束了,但是在最后的備考時間里大家也不要放松,堅持到最后的才是勝利者!中級會計每日攻克一大題已更新,快來看吧!
【每日攻克一大題】
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
(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付清貨款;
(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簡要說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題中,經甲公司催告后,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有瑕疵的,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在本題中,丙機械廠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丙機械廠不向甲公司履行債務的,應當由債務人(乙公司)向債權人(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3)定金條款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在本題中,主合同標的額為80萬元,約定的定金為16萬元,未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主觀題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輕松過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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