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轉讓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馬上就要來臨了,剩余的學習時間已經不是很充裕,因此我們應該抓緊時間,努力把握住每一個天,高效備考。
1、合同權利的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在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是有效的)。(2014年簡答題)
(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2、合同義務轉移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1)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3)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提示】與“債權人”約定,才能實現“按份”的效果,如果只是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內部的約定,該約定對債權人并無約束力。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考點選自黃潔洵老師基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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