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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一章總論-民事法律行為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鄭澤雄2019-08-20 13:46:51

環境不會改變,解決之道在于改變自我。小奧今天為同學們整理了中級會計《經濟法》中有關民事法律行為的重要考點詳解,同學們快來學習吧!

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一章總論-民事法律行為

【重要考點詳解】民事法律行為

考點1:民事法律行為概述(★★)(P4)

1.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提示1】民事法律行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完全不影響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例如,共進晚餐、代為在宴會上致辭等)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

【提示2】區別于事實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對民事法律關系產生何種影響是由意思表示決定的,而非由法律規定直接決定的。常見的事實行為有拾得遺失物、建造房屋、侵權行為、創作行為等。

【提示3】無論行為的法律效果是有效、無效、可撤銷或效力待定,均可以稱為法律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分類標準分類典型舉例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幾方意思表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債務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銷、無權代理的追認
多方民事法律行為(1)合同行為(包括贈與合同)
(2)設立公司的協議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幾方意思表示多方民事法律行為【提示】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決議行為雖屬于多方民事法律行為,但并不要求各方的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當事人是否互負給付義務(第5章)(P201)單務合同贈與合同、保證合同
雙務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
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還需交付標的物,合同方能成立(第5章)諾成合同絕大多數合同
實踐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一方從對方取得利益有無對價有償民事法律行為買賣合同
無償民事法律行為贈與合同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備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票據行為
非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商品零售合同
民事法律行為之間的依存關系主民事法律行為借款合同(主)及相應的擔保合同(從)
從民事法律行為

考點2: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P6)

1.成立與生效

(1)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前提,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不一定必然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備一定生效條件的法律行為,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

(2)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當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內容。

(3)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包括: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實;

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附條件與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

(1)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事實,這是期限與條件的根本區別。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某公民死亡之日)。

(2)當事人可以附生效條件/期限,也可以附解除條件/期限。

①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②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相關鏈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生效的,自批準時合同生效。(第5章)

(3)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4)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是將來發生的事實,已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②是不確定的事實,即作為條件的事實是否會發生,當事人不能肯定;

③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的事實;

④是合法的事實,不得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所附條件;

⑤所限制的是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而不涉及法律行為的內容,即不與行為的內容相矛盾。

考點3: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P7)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提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以及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他法律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實施。

(1)行為有效

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2)行為效力待定(結合第5章)(P209)

①經同意或追認,行為有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②拒絕追認,行為無效

相對人(不論是否善意)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③被撤銷,行為無效

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級會計經濟法考點

考點4:意思表示不真實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

1.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P8)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案例】甲、乙口頭達成協議,甲從乙處購買一批毒品,為了躲避監管,兩人簽訂了一個《面粉買賣合同》(以面粉買賣為名,擬行毒品買賣之實)。

【評析】(1)面粉買賣合同并非甲、乙兩人真實意思表示,屬于表面行為,合同無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依約交付面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毒品買賣是甲、乙兩人真實意思表示,屬于實質行為,但由于毒品為禁止流通物,毒品買賣合同仍為無效合同;(3)如果改為“名為面粉買賣,實為奶粉買賣”,則表面行為面粉買賣合同無效,但奶粉買賣合同(如無其他因素影響)有效。

2.重大誤解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提示】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

【案例1】李某去小賣店買糯米粉,因店里剛剛進完貨,擺放混亂,店主王某和李某一起分辨了許久后確認了一袋售予李某。事實上,這是一袋面粉。

【評析】王某和李某將面粉誤認為糯米粉,屬于對買賣標的物存在重大誤解,王某和李某均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買賣合同。

【案例2】小劉因不知女友在其出國期間已與他人結婚而到商場購買了一枚訂婚鉆戒。

【評析】鉆戒買賣合同雙方并不存在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誤解,是小劉與其女友之間存在誤解,該鉆戒買賣合同不屬于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不可撤銷。

3.欺詐

(1)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因乘人之危等導致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考點5: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1.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可因行為人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撤銷而歸于無效的法律行為。

【提示】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應由撤銷權人主動通過法院或仲裁機關行使(法院、仲裁機關不主動干預),與之對比的是:(1)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由法院、仲裁機關主動確認;(2)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中善意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則通知對方即可。

2.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一旦被依法撤銷,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如果撤銷權人不行使或不及時行使撤銷權,該民事法律行為將自始作為有效民事法律行為對待。

【提示】是否撤銷由撤銷權人自主選擇,一旦依法撤銷,行為“自始”無效;如未依法撤銷,行為自始有效。是否“依法撤銷”主要取決于兩個要素:(1)是否為撤銷權人;(2)是否在法定期間內撤銷。

3.撤銷權的存續期間

(1)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4)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5)其他可撤銷情形下,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類型

撤銷權人

存續期間

行使途徑

重大誤解

行為人

(應當)知道+3個月

發生+5

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

欺詐

當事人一方欺詐

受欺詐方

(應當)知道+1年

第三人欺詐,而當事人一方(受益方)知道或應當知道

受欺詐方

脅迫

當事人一方脅迫

受脅迫方

終止+1

第三人脅迫(不考慮受益方當事人是否知情)

因乘人之危等導致顯失公平

受損害方

(應當)知道+1

考點6: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1.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2)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相關鏈接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相關鏈接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無獨虛假串

法行強公良

2.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

(1)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效力樣態

具體類型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但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2)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

3)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5)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5)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的代理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的除外(本章第3單元)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非純獲利益、非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已成立但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1)法定生效要件尚未具備的民事法律行為

(2)附生效條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條件未成就/期限未屆至

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考點

不怕路遠,只怕志短。堅持是成功的因素之一,希望同學們都能夠堅持學習,并在今年完成中級會計考試的這個小目標。

注:以上習題是由東奧名師講義以及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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