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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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攻克一大題】
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簽發了一張以A銀行為承兌人、金額為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A銀行在票據承兌欄中進行了簽章。乙公司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將該票據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據上背書和簽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將該票據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發現票據上無轉讓背書,遂提出異議。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蓋于背書欄,并直接記載丁公司為被背書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據。之后,丁公司為償付欠款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了戊公司。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貨物后,發現貨物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遂要求乙公司退還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票據到期時,戊公司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簡要回答下列問題。
(1)A銀行拒絕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簡要說明理由。
(2)A銀行拒絕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當事人進行追索?
(3)若戊公司在A銀行拒絕付款后向甲公司進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其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尚未解決為由拒絕向戊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簡要說明理由。
(4)丙公司將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蓋于背書欄,并直接記載丁公司為被背書人的行為屬于票據法上的什么行為?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案】
(1)A銀行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2)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銀行進行追索。
(3)甲公司不能以該理由拒絕向戊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4)丙公司的行為屬于偽造票據上的簽章。偽造人丙公司雖不承擔票據責任,但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民法上的賠償責任。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主觀題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輕松過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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