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背書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
你不努力,誰也給不了你想要的生活,美好的生活都要靠自己創造!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小編已為大家整理更新,快來看看吧!
1、絕對記載事項
(1)背書簽章
背書人背書時,必須在票據上簽章,背書才能成立,否則,背書行為無效。
(2)被背書人名稱——可補記
①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②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背書日期(相對記載事項)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3、禁止背書
(1)任意禁止背書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2013年簡答題)
(2)法定禁止背書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4、粘單
(1)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
(2)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5、附條件背書
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6、部分背書
部分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無效。
7、背書連續
(1)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案例】假定,甲公司為該票據收款人:
被背書人: 乙公司 | 被背書人: 丙公司 | 被背書人: 丁公司 | 被背書人: 丁公司開戶銀行 |
甲公司簽章 | 乙公司簽章 | 丙公司簽章 | 丁公司簽章 委托收款 |
(2)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考點選自黃潔洵老師基礎班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精選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