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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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攻克一大題】
2015年9月,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資設立甲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甲公司)。公司章程規定:(1)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2)趙某、錢某、孫某各以現金90萬元出資;李某以自有房屋作價100萬元出資;周某以專利權作價130萬元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在6個月內繳足,非貨幣出資財產轉移手續在6個月內辦理完畢。(3)股東享有均等表決權。
公司成立后,李某按期辦理了出資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但一直未將房屋交付公司。
2016年10月,甲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趙某、錢某、孫某贊成,李某和周某反對。趙某認為,李某未將出資房屋交付公司,不得行使表決權。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均等行使表決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趙某主張李某不得行使表決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能否通過?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均等行使表決權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本題中,公司章程對表決權的行使有特別規定,各股東可以均等行使表決權。
(2)趙某主張李某不得行使表決權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出資人已經就前述財產出資,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能夠通過。根據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本題中,李某不享有表決權,享有表決權的4人中有3人同意,超過2/3,故該決議能夠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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