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盡出資義務法律責任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知識點
中級會計的學習就如淘金,時間久了才能看到效果!小編為大家整理更新了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科目的相關知識點,同學們再一起鞏固一下吧!
【內容導航】
補足責任
違約責任
股東權利的限制
訴訟時效抗辯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
【知識點】股東未盡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
股東未盡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
1、補足責任
(1)該股東
①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補足未出資本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其他責任人
①連帶責任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后加入的股東無關、與公司董事、高管無關)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該股東追償。
②相應責任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未盡忠實和勤勉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發起人無關、與監事無關)承擔相應的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2、違約責任
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股東權利的限制
(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除名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完全)未履行出資義務,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訴訟時效抗辯
(1)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依照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1)公司有權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債權人依照規定對該股東提起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有權同時請求該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3)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級會計考試時間是9月7-8日,距離現在越來越近了,同學們想要順利通過中級會計師考試,現在就要珍惜學習的時間!和小編一起堅持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