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通過中級會計考試,近年來成為晉升財務主管的重要條件,想要讓自己在未來有更多選擇,不斷提升自己,現在就努力學習吧!
【內容導航】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所屬章節】
第八章相關法律制度
【知識點】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
1.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全民所有)。
2.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3.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1)國家出資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2)國務院所確定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4.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5.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如國資委、財政部門)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管理者的選擇
1.國有獨資企業
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免。
2.國有獨資公司
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免。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向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三、對管理者兼職的限制
1.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2.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3.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4.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5.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四、國有獨資公司重大事項的管理
1.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由董事會決定。
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3.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改制
(1)一般的國有獨資公司: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2)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五、企業改制
1.企業改制的形式
(1)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2.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制,應當將改制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3.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當制訂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六、與關聯方的交易
1.關聯方的界定
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2.關聯交易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1)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
(2)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3)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
(4)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八、企業產權轉讓
1.審批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受讓方的確定
(1)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國資監管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2)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工作,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提出意見并反饋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3)產權轉讓信息披露期滿、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按照披露的競價方式組織競價。競價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且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4)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3.轉讓價格的確定
(1)產權轉讓項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降低轉讓底價或者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2)受讓方確定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3)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九、企業增資
1.審批
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因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信息披露
企業增資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投資方,時間不得少于40個工作日。
中級會計考試時間是9月份,珍惜時間好好學習,不要讓它白白溜走!中級會計《經濟法》科目相關知識點,小編堅持整理更新,快一起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