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學習中級會計的過程中,不要只是盯著沒有學習的知識,也要不斷的回顧以前的知識,溫故而知新。中級會計《經濟法》科目相關知識點今日已更新,一起學習吧!
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
1、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界定
代理權的濫用 (“有權”但“坑爹”) | 無權代理 (“無權”卻“亂來”) |
①自己代理 | ①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
②雙方代理 | ②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
③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 ③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
【提示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提示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解釋】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在民事法律行為類型上應當定性為效力待定行為,其行為效力取決于被代理人對意思表示的追認與否。
【提示3】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表見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解釋1】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
(2)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期限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解釋2】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殆,想要通過中級會計考試,一定要將歷年的真題研究清楚,這樣才能更好的掌握答題方法,了解答題的方向!
注:以上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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