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事項與約定事項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隨堂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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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1·判斷題】甲、乙等6人設立了一個普通合伙企業,并委托甲和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甲對乙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其他合伙人對如何解決此問題也產生了爭議,由于合伙協議未約定爭議解決的表決辦法,合伙人實行了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后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表決通過了同意甲意見的決定。上述解決爭議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2008年)
【答案】×
【解析】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例題2·單選題】某合伙企業舉行合伙人會議表決對外投資事項,但合伙協議對該事項的表決辦法未作約定。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合伙企業表決辦法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須經持有過半數財產份額的合伙人同意
B.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C.須經過半數合伙人同意
D.須經2/3以上合伙人同意
【答案】C
【解析】對于合伙企業的對外投資事項,由于合伙協議未作約定、法律也沒有特別規定,因此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例題3·多選題】下列關于普通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有( )。(2010年)
A.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B.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不得自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C.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D.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
【答案】ACD
【解析】選項B:普通合伙人絕對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由合伙協議自由約定。
【例題4·單選題】甲、乙、丙擬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甲為普通合伙人,乙、丙為有限合伙人。下列合伙協議內容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乙以勞務作價20萬元出資
B.甲以其出資金額的2倍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責任
C.丙不得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D.丙為合伙事務執行人
【答案】C
【解析】(1)選項A:有限合伙人乙不得以勞務出資,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伙協議不能“踩地雷”;(2)選項B:普通合伙人甲應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伙協議不能“踩地雷”;(3)選項C:有限合伙人丙以其財產份額出質的,先看合伙協議的約定(愛怎么約定就怎么約定);(4)選項D: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執行合伙事務,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伙協議不能“踩地雷”。
【例題5·單選題】國有企業甲、上市公司乙、自然人丙擬共同投資設立一個合伙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2011年)
A.擬設立的合伙企業可以是普通合伙企業,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企業
B.乙只能是有限合伙人
C.三方只能約定由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D.三方可以約定不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
【答案】A
【解析】(1)選項ABC:國有企業甲和上市公司乙只能作為有限合伙人,該合伙企業只能是有限合伙企業,丙只能是普通合伙人,只能由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2)選項D:新合伙人入伙時,先看合伙協議的約定,合伙協議愛怎么約定就怎么約定。
【例題6·單選題】甲、乙、丙、丁擬共同投資設立一有限合伙企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四人草擬了一份合伙協議。該合伙協議的下列內容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丙任執行事務合伙人
B.甲以房屋作價30萬元出資,乙以專利技術作價15萬元出資,丙以勞務作價20萬元出資,丁以現金50萬元出資
C.丙、丁可以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D.合伙企業名稱為“環宇商貿有限公司”
【答案】C
【解析】(1)選項A: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執行合伙事務,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伙協議不能“踩地雷”;(2)選項B:有限合伙人丙不得以勞務出資,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伙協議不能“踩地雷”;(3)選項C:有限合伙人丙、丁以其財產份額出質的,先看合伙協議的約定(愛怎么約定就怎么約定);(4)選項D: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必須標明“有限合伙”字樣,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伙協議不能“踩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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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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