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基本規定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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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預扣利息
利息的支付方式
借款利息的計算期間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借款合同的基本規定
借款合同的基本規定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貸款人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1)停止發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2、預扣利息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1)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2)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4、借款利息的計算期間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借款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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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