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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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抵押權的設立
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行使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抵押
抵押
一、抵押權的設立
1、流押條款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如果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了“流押條款”,該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2、禁止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不動產的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4、動產的抵押
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5、動產浮動抵押
(1)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2)浮動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動產浮動抵押無論是否辦理抵押登記,均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二、抵押權的效力
1、物上代位性
擔保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2、抵押物的轉讓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3、抵押物的出租
(1)先出租后抵押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2)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即因租賃關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權實現時無人應買抵押物,或者出價降低導致不足以清償抵押債權等情況下,抵押權人有權主張租賃終止。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4、抵押物的孳息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抵押權人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5、添附
(1)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2)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3)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
三、抵押權的行使
1、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時的清償順序
(1)不動產
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動產
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③抵押權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順位的變更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3、抵押擔保的范圍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抵押物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
(1)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2)主債權的利息;
(3)主債權。
5、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6、抵押權的從屬性
(1)主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3)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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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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