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中級會計的學習需要不斷的思考,并能將所學的知識靈活運用到習題以及實踐中。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科目的知識點今日已整理更新,快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無權代理人代理的合同
【所屬章節】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效力待定
①追認權: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②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③撤銷權: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人代理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1)追認權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撤銷權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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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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