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中級會計需要大家去堅持學習,既然選擇了就不要輕易放棄!小編今日已經整理更新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同學們快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約定不明的處理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抗辯權
代位權
撤銷權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
1、約定不明的處理
總規則 | 協議補充→按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按合同法規定 | |
具體 規則 | 質量要求 | 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按照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 |
價款或報酬 | 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 |
履行地點 | ①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 |
②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 | ||
③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賣方)所在地履行 | ||
履行期限 | 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 |
履行方式 | 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
履行費用 | 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有瑕疵的,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
4、代位權
(1)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2)代位權行使的訴訟
5、撤銷權
(1)債權人可撤銷的行為
①債務人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②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
③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2)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①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②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撤銷權訴訟
①管轄法院:債務人住所地法院。
②訴訟請求: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③費用承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通過中級會計考試,成為中級會計師就意味著不再是普普通通的會計,而是具備了晉升管理層的資格。中級會計《經濟法》考試相關知識點持續更新,大家也要堅持學習啊!
注:以上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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