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律制度概述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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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保險法律制度概述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知識點】保險法律制度概述
保險法律制度概述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
(3)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4)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5)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險利益原則
(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xù)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4)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4.近因原則
保險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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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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