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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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所屬章節】
第三章其他法律主體制度
【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2)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債權申報期限
(1)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4.財產清償順序
合伙企業的財產支付合伙企業的清算費用后的清償順序:
(1)合伙企業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2)繳納所欠稅款;
(3)清償債務。
5.注銷登記
(1)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2)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民事賠償優先執行
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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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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