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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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伙人
出資
企業名稱
合伙協議
【所屬章節】
第三章其他法律主體制度
【知識點】普通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
1、合伙人
(1)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至少為2人以上,對于合伙人數的最高限額,《合伙企業法》未作規定。
(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4)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2、出資
(1)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2)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3)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4)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3、企業名稱
(1)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3)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4、合伙協議
(1)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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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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