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特別規定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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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所屬章節】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1.基本任職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具備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回顧本章第3單元考點6);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3.獨立意見
(1)獨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職權外,有權對以下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①公司關聯交易;
②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③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報酬、考核;
④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2)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應當作成記錄,并經獨立董事書面簽字確認。
(3)股東有權查閱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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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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