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的濫用、無權代理_2019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2019年中級會計師備考,要想取得好成績,夯實基礎,全面掌握知識點是必不可少的!下面小編就為考生們整理了2019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科目的必備知識點,抓緊時間學習吧!
【內容導航】
代理權的濫用、無權代理
【所屬章節】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代理權的濫用、無權代理
代理權的濫用、無權代理
一、代理權的濫用
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3.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無權代理
1.狹義的無權代理:效力待定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見代理:直接有效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解釋】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無權代理人,而實際并未授權;(2)無權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者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3)代理關系終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備戰2019年中級會計考試,大家要充分利用好剩余的學習時間,不要虛度光陰,也不要辜負所付出的努力!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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