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程序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2019年中級會計考試時間早已經公布。各位考生是否已經開始學習了呢?小編為各位考生整理了有關中級會計經濟法考試的知識點,以供各位考生復習借鑒。
【內容導航】
第一審程序
【所屬章節】
第一章 總論
【知識點】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
1. 起訴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同時還必須辦理法定手續。
【解釋】提起民事訴訟可以提交書面起訴狀,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但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口頭上訴不行)。
【相關鏈接】申請仲裁必須符合的條件:(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 公開審理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相關鏈接】經濟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3. 簡易程序
(1)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2)當事人雙方可以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5)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4. 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4)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5)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距離2019年中級會計考試還有四個月的時間,各位考生要抓緊時間復習。東奧會計在線的小編會為考生們整理相關考點,希望能夠對各位考生提供有用的幫助。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