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_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2019年中級會計考試的備考學習階段已經開始,學習要有三心,一信心,二決心,三恒心。小編今天給大家帶來了《經濟法》的熱門知識點,一起學習吧。
【內容導航】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撤銷權的消滅
【所屬章節】
第一章 總論
【知識點】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該行為在被撤銷之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2、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撤銷權人必須通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行使撤銷權。
3、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可以選擇撤銷或者不撤銷該行為。
4、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欺詐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三、撤銷權的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4、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備考中級會計考試,愿大家自信堅決,早日學成,順利通關。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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