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_2019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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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民事法律行為
【所屬章節】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1.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解釋】民事法律行為分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2.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為
①多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②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委托代理的撤銷、債務的免除、無權代理的追認、訂立遺囑等)。
【解釋】甲、乙訂立贈與合同(甲將其吉他送給乙)屬于多方民事法律行為,只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甲訂立遺囑(甲去世后將其全部財產送給乙)屬于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該遺囑根據甲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如果乙不想要甲的財產,可以放棄遺贈。
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解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肯定無效(即使是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也屬于無效行為)。
2.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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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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