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答疑精華:票據抗辯
只要不放棄努力和追求,不拋棄心中的夢想,不安于現狀,有一顆積極向上的心,就會有所進步。中級會計考試時間為2018年9月8日-9日,請大家提前為考試做好準備。
東奧答疑介紹
為了解決各位考生的疑問,東奧特此推出答疑服務,目的只為讓您輕松通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我們擁有專業的答疑老師為您及時解決疑問。給您最專業的回答,最細心的幫助。
【例題】
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購買一批原材料,價款為30萬元。因乙欠丙30萬元,故甲與乙約定由乙簽發一張甲為付款人、丙為收款人的商業匯票。乙于當日依約簽發匯票并交付給丙,該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時,甲以乙交貨不符合合同約定且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為由拒絕付款。
要求: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以乙交貨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甲以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為由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甲以乙交貨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甲)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乙)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丙)。
【知識點】票據抗辯
【正確答案】
甲以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為由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知識點】匯票的出票
【問題】
哪些情況下,銀行能成為追索對象?
【回答】
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只要銀行作為承兌人或者出票人在票據上進行了簽章,就可以向銀行進行追索。
每個努力學習的小天使都會有收獲的,加油!
中級經濟法熱點答疑,更新不斷!人若有志,萬事可為,只要堅定心中的目標,我們就一定會有所收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