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答疑-事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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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老師您好,請問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異議權,普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這里的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的其他合伙人是指全體合伙人還是僅指執行事務合伙人?
【答疑】勤奮刻苦的同學,您好:
您說的第一條規定,“其他合伙人”指的是一部分合伙人執行A事務,另一部分合伙人執行B事務,執行A事務和執行B事務的合伙人,可以互相提出異議,對于執行A事務的合伙人來說,執行B事務的合伙人就是其他合伙人;反過來也是一樣。
您說的第二條規定,“其他合伙人”指的是全體合伙人中,除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答疑內容出自東奧教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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