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答疑精華:名義股東與實際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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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奧答疑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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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
鄭某欲與他人投資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但是不想自己的名字出現在股東名冊中,于是冒用了好友田某的身份并將田某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經查,鄭某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債權人袁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田某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
A.股東為鄭某
B.股東為田某
C.田某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D.田某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A,D
【知識點】名義股東與實際控制人
【答案解析】
選項AB: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2)選項CD: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問題】
田某是名義股東,鄭某是實際股東,A為什么不對?
【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因為是冒用了好友田某的身份,田某不知情,所以這里田某不是名義股東,鄭某是股東,答案選了A。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
從歷年來的考試來看,《中級經濟法》客觀題分值占比較高,因此,考生們要重視客觀題的小分值,杜絕馬虎、審題不認真等不良習慣。最后,預祝大家2018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