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規定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需要循序漸進,每個階段有各自的任務,現階段的主要任務就是做好前期預習,預習從基礎的知識點出發,逐步展開。小編整理《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幫助大家打好基礎,做好預習工作。
【內容導航】: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規定
股東會 | 股東大會 | |
組成 | 全體股東 | |
性質 | 權力機構 | |
一般職權 |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 (3)審議相關報告、方案 (4)決議重大事項 【上市公司】多加5項特殊職權 |
1.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職權(包括但不限于)
(1)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2)審議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3)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4)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5)審議批準下列擔保行為:
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②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③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④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⑤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會 | 股東大會 | |
定期 會議 | 由公司章程規定 | 每年召開一次【上市公司】應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召開 |
臨時 會議 | (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1/3以上的董事提議 (3)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 | (1)董事人數不足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需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
2.會議類型及頻率
(1)年會
①每年召開一次;
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2)臨時股東大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①董事人數不足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現在最關鍵的還是要妥善安排好備考,應對明年的考試。還有更多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敬請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