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6年《經濟法》答疑精選:為什么企業之間就可以行使留置權,個人就不行。
【原題】判斷題
甲企業向乙企業購買了一批總價款100萬元的建筑材料,甲企業支付了60萬元,約定其余的40萬元在3個月內付清。后甲企業將一臺價值30萬元的施工設備交由乙企業代為保管。3個月后,幾經催告,甲企業仍未支付乙企業40萬元貨款。則甲企業要求提取該設備時,乙企業可以將該設備留置以擔保貨款債權的實現。( )(2010年)
正確答案:對
知識點: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答案解析:
盡管買賣建筑材料和保管設備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但由于甲乙均為企業,乙企業可以行使留置權。
【學員提問】
老師,為什么企業之間就可以行使留置權,個人就不行?也不是很明白同一法律關系。希望能通俗解釋下。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限制”,是由于在商業實踐中,企業之間相互交易頻繁,追求交易效率,講究商業信譽,如果嚴格留置財產必須與債權的發生具有同一法律關系,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的安全。所以,就有這個特殊規定了。
所謂“同一法律關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返還占有物的義務與留置所擔保的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例如:自然人甲借用自然人乙的自行車,到期乙要求歸還時,甲不得以乙之前欠自己100元未還為由將自行車留置,原因在于,甲占有自行車與乙欠甲100元屬于兩項不同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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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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