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備考知識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東奧小編】本篇文章介紹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的概述。主要內容包括:合營企業的期限、合營企業的解散、合營企業的清算。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名片: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一般項目原則上為10年至30年。
1.合營企業的期限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一般項目原則上為10年至30年。投資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利潤率低的項目以及外國合營者提供先進技術或者關鍵技術生產尖端產品的項目,或者在國際上有競爭能力的產品的項目,其合營期限可以延長到50年。經國務院特別批準的,可以在50年以上。
2.合營企業的解散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合營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1)合營期限屆滿。合營企業合同或章程確定的合營期限已經到期,而投資各方又無意繼續延長合營期限,則合營企業解散。(2)合營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5)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6)合營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3.合營企業的清算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除企業破產清算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清算外,合營企業的清算應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和《公司法》等規定成立清算委員會,由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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